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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5)

第四十五条 制定机关未按照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提供有关情况说明或者补充材料、反馈审查意见办理结果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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