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
(三)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或者范围;
(五)确认新当选或者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
(六)提出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主席团应当公布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建议议程,并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由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三)向大会报告主席团的工作;
(四)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六)通过乡镇预算、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
(七)决定质询案、罢免案的处理;
(八)向大会会议提出民生实事项目草案;
(九)向大会会议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十)提出大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十一)依法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二)组织选举和宪法宣誓;
(十三)依法确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需要补充的人员名单草案;
(十四)发布公告;
(十五)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或者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告和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代表说明。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二十条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印发代表。
第二十二条 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经过预选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投票选举前,主席团应当组织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正式候选人,在全体会议上与代表见面。
第二十四条 在第一次选举中未选出主席、乡长、镇长,或者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未选足名额时,未选出的和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应当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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