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3)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二十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时,可以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公布,并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条 主席团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组成,十万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的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十五人。
主席团的成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一线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代表检查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乡镇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四)组织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五)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和专题调研报告,并督促反馈报告中所提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
(六)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履职学习等活动;
(九)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负责代表联络站(点)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十一)其他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主席团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其委托的副主席或者其他主席团成员主持。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有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并指导代表组成代表小组;
(三)反映代表和群众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检查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办理情况;
(五)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六)其他工作职责。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健康情况等原因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代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或者因为其他情形被终止代表资格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