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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4)

依照前款规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被撤销、终止的,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二人、委员三人至五人组成,由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经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充,由主席团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当选的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补选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本条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由主席团公布代表名单。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从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补选代表的任期,从其代表资格被确认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

第四十六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分工联系选民,通过各种形式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代表应当参加原选区所在地的代表联络站(点)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询问,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成代表小组;代表不足三人的,可以联合编组。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召集人一人,负责组织代表进行学习和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代表应当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学习,也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第四十九条 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五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条 对于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第五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缺额另行补选。补选代表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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