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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献血条例



(2024年10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公民主动要求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健康公民献血;鼓励符合条件的健康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将献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献血相关工作,动员和组织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与献血。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资源规划、财政、人社、城管、公安、交通、教育、文化旅游、民政、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第六条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献血宣传、动员、组织、表彰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支持献血工作,引导、组织有关群体参与献血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献血活动。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公益宣传活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献血政策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等纳入公众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动员工作,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宣传普及献血和临床用血科学知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每年十一月为本市献血宣传月。



第八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事迹;在世界献血者日、本市献血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交通枢纽站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协助、支持献血的公益性宣传活动和献血公益广告的设置。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与献血。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动员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与献血。

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献血活动,动员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与献血。

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条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需要大量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应急用血调剂不能保障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自愿应急献血。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动员健康适龄学生自愿参与献血。

高等学校可以将学生自愿献血或者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

高等学校应当为流动献血车进校园或者设置献血点等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血站是依法设立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血、供血,保证血液质量;

(二)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并依法保护献血者个人信息;

(三)向社会公布采血、用血信息和血液库存预警信息;

(四)为单位、社区组织的献血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便利献血、布局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交通、人流量、环境卫生等实际情况以及城市管理要求,按照每个区县至少设置一个献血屋(点)的标准,编制献血屋(点)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献血屋(点)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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