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3)
第十三条 权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资产价值波动处在正常范围,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会确定发生损失。
(二)次级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下降,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也将发生显著损失。
(三)损失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大幅下降,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对股权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股权所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权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股利分红状况、股权退出机制安排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连续三年不能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分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
(二)股权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
(三)股权金融产品连续三年未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有关情形;
(四)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仍存在一定损失风险,预计损失率连续三年大于零,或预计损失率为30%以上。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权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
(一)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股利分红状况、股权退出机制安排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二)股权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三)股权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8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有关情形;
(四)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预计损失率为80%以上。
第四章 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类资产,包括以物权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持有的投资性不动产以及主要投资于此类资产的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动产金融产品。
第十七条 不动产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资产价值波动处在正常范围,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会确定发生损失。
(二)次级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下降,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也将发生显著损失。
(三)损失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大幅下降,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对不动产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投向的不动产项目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动产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不动产项目的产权权属、权证配备、所在区位、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项目经营、担保抵押、资金融通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权证手续不健全,存在权属争议,项目出现损毁,工程进度严重滞后,项目正常经营期间营业收入和现金流出现严重且非暂时性降低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
(二)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方不能履行合同或协议、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
(三)资产被依法冻结、因担保或抵(质)押而无法收回等造成资产处置受限;
(四)不动产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
(五)不动产金融产品连续三年未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有关情形;
(六)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仍存在一定损失风险,预计损失率连续三年大于零,或预计损失率为30%以上。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动产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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