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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0号)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提高全民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管理、激励和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均衡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督促落实重大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协调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体育等主管部门及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根据村民、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状况和公众实际需求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

  (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科技馆、纪念馆、方志馆(站)、体育场馆;

  (二)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

  (三)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家(职工)书屋;

  (四)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影电视播放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

  (五)其他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结构、环境条件、文化特色等,编制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一条 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不符合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的,可以通过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合建、置换等方式更新。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后,鼓励原有设施继续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原址重建或者确需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鼓励已建成居民住宅区但是未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根据建设条件和居民意愿等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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