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3)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文化资源,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通过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等方式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存储、传输、供给和覆盖能力,提供方便快捷、丰富精准的公共文化服务。
支持运用新媒体、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载体或者技术手段,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和产品数字化建设,开发数字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和云剧场等线上文化空间,拓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应用场景,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模式,可以探索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置改革。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建设或者参与建设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支持在景区、商圈、园区、农村、社区等区域打造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人文品质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合作运营、服务置换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公众需求,在国家和省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范围内,向社会力量购买以下公共文化服务: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其他有关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慈善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学校、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日常教育教学秩序、生产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免费或者优惠向公众开放文化设施,并公布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开放区域、咨询电话。能够常态化开放的,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通过购买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其设施开放。
第三十一条 鼓励民间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资源等方式予以支持。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免费或者优惠为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民间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演出场地、业务指导、艺术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资助、组织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文化志愿者组织,并对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机制,公布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通过专业培训、质量评价、激励回馈等方式,提高文化志愿服务质量,打造文化志愿服务品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并探索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方面,加强对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以及其他欠发达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等,合理设置本级公共文化服务岗位数量、任职条件,按照需要配备熟悉文化艺术、图书管理、文化遗产、广播电影电视、体育健身、科学普及等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乡镇(街道)负责综合文化服务的工作力量;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安排专职、兼职人员或者设置公益性文化岗位,负责设施日常维护和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等制度,采取教育培训、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加强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推动文化馆图书馆分馆和服务点均衡布局,因地制宜建设城乡公共文化空间,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和服务延伸。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实体书店等加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
第三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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