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4)
第三十八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在场地场所、功能服务、管理运营、宣传引导等方面进行融合提升,增加观赏、体验等旅游功能。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在确保安全性、公益性的前提下,通过设施改造、功能优化、服务升级等,打造旅游景区景点。
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服务场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制作城乡地图、建设公共交通站台以及相应报站系统、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道路标牌、开发公众服务平台等,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分布情况或者相关信息列入其中。
第四十条 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合作机制,通过资源共享、业务合作、人才培养等方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区域协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阅读推广、文艺演出、文博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古籍保护、数字文化服务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文化生活圈。
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学术研究、活动举办、资源互通、项目共建等方面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十一条 支持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管理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文化企业等单位合作,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和服务创新等。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文化设施利用、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供给等方面的宣传力度,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提供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征询反馈结果作为调整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的参考,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服务公示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设施上一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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