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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4)

第三十三条 土地现状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书面确认。

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与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一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拟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针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并形成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依法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过半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方案修改的,重新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三十六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利益,并由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安置方式等进行约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三十八条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资金实施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依法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按照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全省区片综合地价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报批时应当审查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对象、保障费用等落实情况。禁止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收回国有农、林、牧场等土地,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权利人拒不接受费用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提存。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或者未进行提存的,不得强行征收或者占用拟征收的土地。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土地资源情况,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将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统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发展需要,优化城乡用地布局。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责任主体,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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