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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中配送中心和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健全农产品销售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推动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标准体系、追溯体系,支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大力扶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壮大企业自主品牌,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农业装备制造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建立农业科技研究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合作开展重大科技攻关。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技术人员等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提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设施装备水平,提高农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落实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丘陵山区适用的先进农业机械装备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推进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农业机械装备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基地建设。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打造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重点镇等乡村旅游品牌目的地,提升建设乡村餐饮、乡村民宿、乡村市集,培育打造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旅居产品,推出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增收的扶持政策,引导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山区资源的丰富性、文化的独特性、绿水青山的生态性等优势,坚持保护优先,按照特色化、品质化、现代化的发展路径和规模化、专业化的经营方式,加强战略统筹、空间布局、规划引导、改革创新,做优做强山区特色经济。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林、牧、渔)场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林、牧、渔)场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有农(林、牧、渔)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建设,引导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农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撑、创业指导等服务。

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筹保障村干部基本报酬并建立村干部基本报酬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村干部后备人才库,健全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机制,拓宽选拔优秀人才到乡镇、村工作的渠道,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教师、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城市医院医生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服务,并在工资待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培养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落实乡村教师、乡村医生各项补助政策,逐步提高收入待遇。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科技特派员、特派团创新创业和服务乡村振兴,引导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进村入企提供科技服务,保障和改善农业技术人才待遇,落实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政策,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等专业技术人才给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政策倾斜。

第二十八条 健全乡村振兴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在户籍办理、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和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为乡村振兴人才提供便利。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实施农村基层文化惠民工程,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生产,鼓励乡村自办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丰富乡村文化生活;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弘扬节约光荣风尚;鼓励各地利用乡村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农民婚丧嫁娶等提供普惠性社会服务;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深化文明实践、推进以文化人,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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