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4)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乡村教育事业,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巩固拓展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成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完整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提升建设,调整优化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布局。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推广。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落实社会救助对象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建立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稳步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实施和项目建设。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机制,落实财政、金融、创业就业和消费帮扶等政策。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各级财政支持的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项目,依法将适宜的项目优先交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五十二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应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推动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协同发展,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应对风险能力。鼓励保险公司结合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创新产品和服务。
完善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融资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机制,稳步做大支农担保业务规模。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范围和项目金额的控制规定,主要为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用地保障,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保障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等方面的合理用地需求。
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依法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沿边产业园区、沿边城市带、兴边富民中心城镇和边境县(市)沿边行政村(社区)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建设,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