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听取各项报告,积极参加审议;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观点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的制度要求,加强与基层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吸纳和反映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掌握实情、找准问题,使各项工作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应当严格落实党中央规定和省委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厉行勤俭节约。
第十九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凡属于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禁止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好贵州民主故事、贵州法治故事。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守则自2024年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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