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4第20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于2024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4年11月1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保障、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责相对集中实施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职能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可以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具体实施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统筹解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辖区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健全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证据收集、执法数据分析等方面的运用,推行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提高执法业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七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责任层级等基本要素,并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事项。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事项目录基础上补充编制本级依法规定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应当根据编制依据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有处罚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辖。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其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财物等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政务服务信息平台、门户网站等载体公示行政执法案件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等。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送达回证等材料;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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