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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开放型数字经济创新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融合发展,应用牵引、数据赋能,公平竞争、安全有序,开放合作、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确定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重点,统筹部署、组织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及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规划和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促进数据领域国内外合作交流。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数字经济产业相关发展规划,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协调推动数字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活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及融合应用等基础性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体系,主要包括通信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位置、空间布局等内容作出安排。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的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交通、电力、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应当结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与数字基础设施相关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速公路、沿海公路等沿线管道资源共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和流程。电力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同步配套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道路、桥梁、隧道、电力、地下综合管廊、机场、港口、枢纽站场、智慧杆塔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维。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通信光缆、海缆、基站等数字基础设施所需用地、用林、用海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优化相关手续办理流程,保障数字经济重大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指标,保障数字经济重大项目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不得危害数字基础设施安全。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的,应当在拆迁前安排重建所需用地或者依法给予补偿。

  第七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通信网络布局和建设,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光纤网络和互联网络优化升级,加强骨干网、城域网和接入网建设,提高网络容量、通信质量和传输速率,加强海岛、海域、山区等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电信普遍服务优化升级。

  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通信网络等数字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老旧小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通信网络基础设施。

  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一杆多用。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第八条 省通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设置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建设国际海底光缆、合理布局海底光缆登陆站、规划预留通信海缆专业管廊、提升区域海缆维保能力,结合实际探索推动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打造国际信息通信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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