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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促进条例(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数字经济领域劳动用工服务,鼓励依托数字经济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完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保险保障等方面政策规定,保障数字经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探索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数字经济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国际合作平台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支持参与制定国际规则、标准和协议,推动建立数据确权、数据交易、数据安全和区块链金融的标准和规则,搭建国际会展、论坛、商贸、赛事、培训等合作平台,积极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体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网络安全保障责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重要网络、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安全保障。鼓励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省网信、通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新模式,探索推行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制度,推进医疗、航天、深海、贸易、投资、教育、文化、旅游、金融、能源、种业等领域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开展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明确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开展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免遭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制定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指导数据处理者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鼓励采信数据安全管理认证结果。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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