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的公告(2)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人员携带的合理自用物品,包括随身携带、分离运输物品等。
(二)寄递物品,是指个人以邮件或者快件形式寄递进出境的个人自用物品,不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三)其他物品,是指常驻机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国际组织,境外登山团体等特定机构、团体的进出境物品等其他不具有商业或者贸易性质的进出境物品。
(四)合理,是指符合进出境人员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或者符合寄递物品的属性、特征、用途、价值等因素。
(五)自用,是指本人使用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六)居民旅客,是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
(七)非居民旅客,是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
(八)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九)经常出入境人员,是指十五日以内进境超过一次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1.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综合税率表
2.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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