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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24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备案

  第三章 审查

  第一节 审查方式

  第二节 审查重点

  第三节 审查程序

  第四章 处理

  第一节 处理程序

  第二节 结果反馈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送备案工作,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以及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法治甘肃建设。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对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和审查,以及审查意见的汇总、纠正意见的反馈、处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称相关专工委)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提升备案审查能力水平。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机构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信息交流共享和协作。

  第七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反馈意见,广泛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利益相关方和公民的意见,发挥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备案审查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人大代表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引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审查建议在线提交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章 备案

  第八条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明确负责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和规范报送备案工作。

  第九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监察委员会或者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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