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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3)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动监督。

  第二十一条有关国家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移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处理的,或者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移送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处理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和处理。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移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向有审查权的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移送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动态清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工委应当加强对制定机关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专项清理、全面清理等清理工作,或者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开展清理工作的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落实动态清理相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内容,及时制定配套规定。

  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主要内容、时限要求等。

  第二节 审查重点

  第二十三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规定;

  (四)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五)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六)是否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七)是否存在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的情形;

  (八)是否存在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情形;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适当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情形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

  第三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五条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内容和职责分工,分送相关专工委开展审查研究。

  开展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移送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相关专工委开展审查研究。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关专工委职责范围的,由各相关专工委共同开展审查研究。

  第二十六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一般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九十日。

  相关专工委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研究意见书面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相关专工委负责人同意并及时告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相关专工委审查结束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对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登记。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予以补充完善。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不予登记。

  第二十八条审查要求由相关专工委会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

  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必要时送相关专工委研究并提出意见。

  相关专工委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审查期限不得超过九十日。审查结果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告知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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