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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5)

  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四十条对规范性文件没有上位法依据,但是符合法治原则、改革方向的创新性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节 结果反馈

  第四十一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向制定机关反馈审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或者口头反馈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对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的审查建议,可以在线进行反馈。

  审查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存在其他不宜公开情形的,审查结论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对移送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论反馈制定机关和移送机关。

  第四十四条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专项审查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转交制定机关办理。处理意见应当包括处理方式、完成期限、责任单位等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处理意见及时办理并反馈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审查终结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和移交工作。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探索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审查能力和工作质量。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力量分片区、分行业,通过实地调研、现场审查指导、集中研究讨论等开展规范性文件巡回指导审查工作,对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出指导性意见,推动基层备案审查工作提质增效。

  第四十八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指导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发布备案审查典型案例,开展备案审查案例选编和交流工作,推进备案审查案例指导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建立贯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理等全过程的信息系统,逐步健全在线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电子备案、在线审查等系统功能,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运用,逐步实现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设本省统一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完善数据库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格式标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入库管理工作机制。

  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按照各自职责和信息数据共享、开放、利用的需要,在备案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中对规范性文件文本进行确认,并确保入库文件及时、准确、完整、可用,共同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免费为社会公众使用提供查询、下载等服务。

  第五十一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安排。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有关情况。相关专工委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成立备案审查专家组、开展规范性文件巡回指导审查、召开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举办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开展备案审查案例交流和理论研究等形式,研究部署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

  第五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听取和审议本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发现的主要问题的纠正处理和工作改进情况等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门户网站上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典型案例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开。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审议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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