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万峰湖保护条例
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四号)
《曲靖市万峰湖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11月7日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曲靖市万峰湖保护条例》的决议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曲靖市万峰湖保护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曲靖市万峰湖保护条例
(2024年11月7日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筑牢珠江上游生态屏障,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前款规定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万峰湖保护范围包括保护区和控制区。
保护区是指万峰湖正常蓄水位(珠江基面高程780米)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和消落区。
控制区是指保护区以外至分水岭之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环境、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等因素划定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万峰湖保护与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区域协同、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百色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和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万峰湖生态保护与发展要求编制水资源及其生态、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森林资源、碳排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生态环境指标体系,持续保持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总体水质、森林覆盖率稳定向好。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百色市人民政府定期对生态环境各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与万峰湖周边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协同管理、产业发展、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推动建立万峰湖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构建万峰湖保护治理工作格局,保护万峰湖生态环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万峰湖周边地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加强对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级司法机关和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县级司法机关应当与万峰湖周边地区同级司法机关协商建立司法工作协作机制,为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万峰湖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万峰湖保护与发展。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万峰湖保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导和监督万峰湖保护工作,决定有关万峰湖保护的重大事项,组织编制、实施万峰湖生态保护与发展规划;
(二)组织领导本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健全万峰湖生态保护补偿协调工作机制,推动与黔西南州、百色市开展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万峰湖生态保护与发展规划;
(二)落实万峰湖保护与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组织、协调、督促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履行万峰湖保护与管理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万峰湖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岸线管理、水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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