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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万峰湖保护条例(3)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万峰湖保护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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