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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3)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对收购的生鲜乳逐批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发现不符合生鲜乳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收购或者使用,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生鲜乳收购者应当按照生鲜乳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牛养殖者收取,或者变相转嫁给奶牛养殖者。

  第二十九条 鼓励开展生鲜乳质量第三方检测。

  开展生鲜乳质量第三方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资质认定。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乳制品:

  (一)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二)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四)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展精深加工,改造提升生产设备和加工工艺,加强产品创新研发,开发生产配方乳粉、奶油、蛋白粉、奶酪等高品质、高附加值的乳制品,优化乳制品结构,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

  支持有条件的奶牛养殖者依靠自有奶源有序发展乳制品加工,根据市场需求生产经营巴氏杀菌乳、发酵乳等液态乳制品,推动奶牛养殖向乳制品加工和流通领域拓展。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充分挖掘资源优势,培育、创建地域特点鲜明的乳制品区域公用品牌,塑造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鼓励和支持乳制品生产者加强品牌建设与宣传,以品牌引领奶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和引导乳制品生产者在乳制品外包装上显著标注产地。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乳制品生产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拓宽乳制品销售渠道,依托电商平台开展网络营销,开设社区直供、专柜、体验店等经营实体,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费引导,普及乳制品营养知识,倡导科学食用乳制品。

  支持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扩大覆盖范围,引导乳制品生产企业增加学生奶产品种类,保障质量安全。

第五章 饲草生产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饲草资源,因地制宜挖掘饲草生产潜力,优化种植结构,推动建立种养结合、多元发展的生产模式,增强饲草供应量与奶牛养殖规模的适配度,提高饲草供应保障能力。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加强饲草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布局建设饲草种业基地,支持苜蓿、青贮玉米、饲用燕麦、饲用小黑麦等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和推广,提高优质饲草种子生产和供应能力。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规划饲草种植用地。

  鼓励科学利用盐碱地、农闲田等发展饲草生产,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向区外拓展饲草种植空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苜蓿、青贮玉米等主要饲草生产全程机械化应用,提高高效种植、低损收获、精细加工等机械化水平,提升优质饲草产品产出率。

  鼓励和支持采用高效节水、复种间作、工厂化生产等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饲草流通、配送体系,鼓励发展专业化饲草收贮配送企业、合作组织等,推动饲草种植、加工、配送服务一体化建设。

  鼓励和支持开发便于商品化流通的饲草产品,发展多样化饲草产品种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奶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鼓励创新、开发适合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优化信贷产品和服务。

  支持利用农机具、养殖设施、活体奶牛等依法开展抵押融资。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奶产业发展政策性保险制度,可以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奶产业保险覆盖面。

  鼓励探索开展生鲜乳价格保险。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奶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奶产业高层次人才,培养饲草生产、良种繁育、兽医保健、疫病防治、粪污处理、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奶产业科技创新投入力度,推进奶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强交流与合作,开展奶产业全链条技术攻关,推进生产、学习、研究与运用一体化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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