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4)
第四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和完善金融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服务。
第五十条 转让知识产权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激励、职称评定和职业行为规范等相关政策;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养和评价工作体系;指导用人单位完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分类培训,培育知识产权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基础性普及教育,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相关工作,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与企业、科研机构、服务机构合作,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行业组织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知识产权国际国内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并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程序和规则,依法加强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信息、咨询、鉴定、评估、运营等服务机构的培育、指导和监管,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依法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且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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