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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3)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现役军人有关保障待遇。新兵家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其他优待保障。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全区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依据征兵命令和新兵分拨计划,审定为高原条件兵的,批准入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措施,为应征公民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应征公民按照兵役机关通知,返乡、返校参加应征的,应征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差旅费补助。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被征集服现役,享有复学升学、考研加分、学费资助和减免、就业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校鼓励学生应征入伍的优待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聘用人员时,对退役士兵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士兵。

  招录基层公务员时,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在招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优先从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中招录。

  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依法选择复职复工。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年限计算为工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拒不改正的规定处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将不符合征兵条件的公民征集入伍的;

  (四)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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