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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或者案件调查前主动供述执法检查或者案件调查实施单位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除外;

  (四)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五)在违法行为轻微的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通过赔礼道歉、退赔损失等方式取得违法行为受害人谅解的;

  (七)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执法检查或者案件调查结束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执法检查或者案件调查结束前主动供述执法检查或者案件调查实施单位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违法行为较轻,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发生次数多,违法交易规模大,违法业务占比大,受害人数量大,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执法活动,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七)其他性质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不存在前述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原则上依法给予一般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对情节严重情形另行设定罚款幅度的,裁量阶次划分为情节严重一档、情节严重二档、情节严重三档,每个裁量阶次对应的裁量幅度、具体情形等参照前述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章 裁量适用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判断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以及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发生次数,违法交易规模,违法业务占比,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

  (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及其数量;

  (四)当事人获取的违法所得;

  (五)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情况;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主观态度、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况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再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才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不严重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才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及时改正的。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立案实施行政处罚时,针对当事人每一个独立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具体规定,在综合考虑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素的基础上,对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确定对每一个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而后合并计算对当事人的整体行政处罚。

  独立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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