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条例
(2024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经贸往来和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台湾同胞投资以及相关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助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法应当由台湾同胞投资者自主决策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机制,为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便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台湾同胞投资促进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促进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商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渝台两地产业合作发展规划,共同促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涉台产业园区、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建设。
第六条 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为会员提供政府产业政策辅导、咨询评估、教育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维护会员的投资权益。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平等进入除国家限制准入以外的行业、领域。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工程、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参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打造本市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企业或者设立区域总部以及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投资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按照规定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转型升级,在帮扶资金和政策扶持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待遇,参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可以按照规定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申请智能化、绿色化等示范和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认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渝台两地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企业在本市设立合作研发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
鼓励渝台两地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十四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医疗保障定点、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审等方面与本市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中药材种植养殖、中医药产品加工生产等中医药产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发展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渝台两地开展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拓展农业合作领域。
第十六条 鼓励台湾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以技术、成果、项目到本市投资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鼓励台湾青年来本市就业创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青年提供政策解读、就业创业指导、培训教育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为在本市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等创业支持。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可以在本市设立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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