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条例(3)
(四)申请行政裁决;
(五)申请行政复议;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或者申请法律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台商投诉协调中心负责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台湾同胞投资者的重大投诉事项,或者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事项,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台商投诉协调中心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与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建立台湾同胞投资者案件诉调、复调对接机制。
推动本市与其他地区加强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信息互通机制和重大投诉纠纷事项通报协调机制。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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