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
(2024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健全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是指通过精简执法队伍、调整执法事项、创新执法监管、强化执法监督、统一执法平台等方式,按照整体政府和数字政府理念构建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研究解决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争议等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具体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的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社保、数据等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执法有关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部门负责相应行业领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并由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与本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款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职能相近、专业性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前款规定的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并由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派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本市实行以区县(自治县)为主的行政执法体制。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度设计、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承担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日常行政检查和一般违法案件查处。
法律、法规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均可以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除确需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以外,一般由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依法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开展行政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
第六条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调整本行业领域内覆盖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简明清晰,涉及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或者下放的,应当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将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组织对具体承接能力、专业要求适宜度等进行论证。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经审核、批准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审核各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汇总形成本市行政执法事项总清单,并分类形成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规范和管理运行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定期对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效能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需要调整划转或者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效能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九条 涉及行政执法事项划出或者下放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调解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实施划入或者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业务培训指导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划入或者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划入或者承接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职责,并协助行政执法事项划出或者下放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业监管活动。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涉及划转或者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举报信息认定、违法线索移交、案件移送等工作衔接机制。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同工作机制,完善联合监管、联合执法、执法协助等工作,共享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专项整治等信息,推进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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