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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3)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渠道等事项,加强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线索或者对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激励保障作用。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内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已经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划出或者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

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涉及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监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效能数字化评估指数体系,加强对行政执法涉企经济影响、社会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估,为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和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相关法定职责或者协作义务的,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纠正。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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