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一号
《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12月3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统筹解决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市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和平区、河北区、河西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由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巡查巡护等相关职责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依法履行。
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的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卫生健康、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确定每年十一月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每年四月的第三周为爱鸟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依法公开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本市鼓励投诉和举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府网站、举报电话等途径进行咨询、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和举报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迁徙通道保护、监测巡护、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对遗鸥、东方白鹳、大鸨、白枕鹤、豹猫、中华斑羚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
第九条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市和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野生动物保护社会组织发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并加强工作指导。
市和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有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名录制定和调整、保护规划和措施制定、安全风险防控等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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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