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4)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线上交易行为的检查,发现平台内违法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或者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合法猎捕活动中,对误捕、误伤的野生动物不放生、不抢救,以及由此造成野生动物死亡且隐瞒不报的,由市或者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相当于误捕、误伤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建立人工繁育档案的,由市或者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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