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三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4年12月3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安排,报告国民经济运行情况。
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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