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并将调查研究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十、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安排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

  (三)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一、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和市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本市中长期发展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可行。

  十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十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研究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党中央和市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落实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四)相关意见建议。

  十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有关重要政策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十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