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草原丝绸之路公园文化轴带保护条例
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
《呼和浩特市草原丝绸之路公园文化轴带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8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经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草原丝绸之路公园文化轴带保护条例》的决议
(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草原丝绸之路公园文化轴带保护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草原丝绸之路公园文化轴带保护条例
(2024年8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丝绸之路公园文化轴带的保护,拓展城市公共文化空间,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呼和浩特草原丝绸之路公园文化轴带(以下简称文化轴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文化轴带,是指以草原丝绸之路公园为中心,向北延伸至北垣东街,南至银河北街,东至白云巷,西至丁香路,由公共文化设施、艺术作品、景观大道和公园绿地等共同构成的城市公共文化空间。
第三条 文化轴带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共建共享,合理利用、强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文化轴带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文化轴带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文化轴带建设、保护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承担文化轴带保护的日常工作,负责文化轴带保护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文化轴带内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研究、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财政、公安、交通、水行政、生态环境、教育、行政审批、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轴带保护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化轴带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文化轴带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轴带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文化轴带内公共文化设施、艺术作品、景观大道和公园绿地等违法行为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文化轴带建设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文化轴带建设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保护目的以及在展示、利用、研究等方面的要求。
批准公布的建设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文化轴带内应当开展城市景观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完善城市公共文化空间和绿色开敞空间。城市景观设计的主要内容和管控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化轴带的整体布局及其周边人居环境、自然条件、配套设施等情况,推进文化轴带建设,打造主题展示、生态管控、文旅融合、保护利用等功能区,完善文化传承、文化教育、公共服务、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科学研究等功能。
第十二条 在文化轴带内严格限制开发建设,确需开发建设的,应当依法审批。
在文化轴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不得污染文化轴带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文化轴带整体风貌,并进行充分论证,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文化轴带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文化轴带建设保护规划要求,体量、形式、色彩应当与文化轴带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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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