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草原丝绸之路公园文化轴带保护条例(2)
文化轴带内的公园绿地建设应当突出文化主题,景观营造、公共设施等建设应当体现文化内涵。
文化轴带内其他附属设施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文化轴带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满足在文化轴带参观、游览、研学等需求,建设和完善游客集散、导览导游、休憩健身、旅游公厕、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安全、消防、医疗、救援等应急设施,科研、会展等公益设施。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史料研究机构,征集、调查反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口述资料、文艺作品、历史故事、民俗活动等。充分挖掘历史文化资源,依托文化轴带内的公共文化设施、艺术作品等,打造以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基本内容的“北疆文化”品牌。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完善文化轴带内公共文化设施数字建档工作,实现文化资源数字化保护、管理和展陈。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要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重文化轴带内生态环境与人文景观的融合与保护,提升景观品质、塑造文化氛围,打造文化展示和传承平台。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景观灯光、水景、城市公共设施和雕塑、壁画、绿化造景等艺术作品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和文化底蕴。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赛罕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文化轴带内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整合文化旅游资源、优化旅游环境,丰富旅游产品、提升旅游品质,推动文化轴带的保护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 雕塑艺术馆、博物院、美术馆、科技馆、城市展示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开展文化宣传、展示、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开发具有特色的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文化轴带内开展下列活动:
(一)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资源传承弘扬活动;
(二)科学教育、新技术展示等科技普及活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传承和保护等活动;
(四)文艺演出、文化展示、论坛展会、普法宣传等文化活动,以及艺术节、音乐节、主题日和重大节庆等活动;
(五)文化旅游、休闲旅游等旅游活动。
在文化轴带内开展活动的,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安全规定。按照规定需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活动的,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大客流应对机制,加强对文化轴带内人群聚集相关安全风险的评估、预防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在文化轴带内的公共文化设施、艺术作品等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宣传品、告示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文化轴带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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