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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九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经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

(2024年7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2003年10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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