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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3)
第二十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履行海绵城市建设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标识标牌的,由属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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