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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
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2024年9月24日,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9月24日
  

  

  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

  

  

(2024年9月24日 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法规的名称修改为:“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做好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和《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四、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乌海市各方面工作依法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也是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
五、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三条第一款并入新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乌海市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要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接受人民监督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内容。”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条件。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七、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联名提出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有一名领衔代表,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意愿。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须经代表团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并由该代表团负责人签署。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乌海市智慧人大平台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将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代表可以通过视察、调研、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多种形式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加强代表培训等具体措施,不断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质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四)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视情作为代表来信转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提出。”
十、第六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审查、登记、批办等项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十一、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代表可以在交办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十二、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自大会闭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集中交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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