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2)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交办机关申请退回并说明理由,经交办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退回。交办机关自收到退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行确定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或者自行转交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

   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代表可以对承办单位的确定提出建议,交办机关应当予以研究。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B类: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代表。

  (三)C类: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个别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限期内不能办完的,应当征得交办机关同意后,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同一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确定办理方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书面办理结果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主动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联系,了解掌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背景、目的和要求,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要求当面答复的,应当当面向代表答复。对重要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和单位座谈讨论,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按修改后的内容予以办理和答复。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二)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前,应当再次与代表联系沟通,听取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三)答复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正式行文,经承办单位集体研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纸质答复件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存档。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有关区人大常委会,并由其负责转送代表;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经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四)代表用蒙古文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用规范汉字、蒙古文两种文字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对B类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解决落实力度。建立承诺事项台帐,注重办理落实。

   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代表通报本年度和上一年度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送承诺事项台帐及其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落实乌海市委工作安排,围绕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结合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市人大常委会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交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督办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代表开展对办理工作及其B类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视察、调查和评议等。

   代表可以通过有组织的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监督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被视察、调查单位应当如实向代表汇报情况,回答代表的询问,听取代表的意见。代表也可以就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出约见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进行询问和质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