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3)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协调落实。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应当及时通过乌海市智慧人大平台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对承办单位联系沟通、办理态度、办理结果以及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价反馈。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相关工作机构认为办理不当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于收到退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再次向代表作出答复。
代表反馈办理意见的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人员以及提出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有关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予以表彰。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办理、拖延办理或者敷衍塞责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它督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完毕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关于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印发全体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可以专题听取、审议某一方面或者某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必须作出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第二十四条 实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提交、交办、办理和答复工作机制,推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结果、代表满意度的“三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区和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