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7号(关于发布《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3)
哈尔滨海关派驻监管人员,以现场巡查与视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亚冬会物资实际使用情况实施现场监管。亚冬会组委会以及境外代表团应当配合海关做好检验检疫、疫情监测、检疫处理等工作。
六、人员及个人物品
(一)人员。
接受入境卫生检疫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按规定出示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检测等卫生检疫工作。入境后在中国境内期间如出现身体不适,应当尽快就诊,并主动向医生说明旅行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治。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不得入境。其他海关卫生检疫工作,按现有政策执行。
(二)个人物品。
个人携带的合理自用一般生活物品进境,海关按规定予以免税放行(酒精饮料、烟草除外);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于境外代表团随身携带进境的比赛器材、医疗器材等,按照亚冬会实际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的,现场海关凭亚冬会组委会出具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材料,提供通关便利。亚冬会组委会需确保相关物资仅限于亚冬会使用且按期复运出境,并及时协助解决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个人物品应当符合《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布)要求。
对携带非自用特殊物品的,应当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公布)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并接受海关检疫查验。
七、境外记者采访器材
经亚冬会组委会身份注册,持有确认函的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证明函》、器材清单及担保办理通关手续。
非注册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境外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9号规定,办理保证金异地返还事宜。
八、其他事项
(一)亚冬会组委会推荐如下口岸作为亚冬会人员出入境口岸:
1. 官方出入境口岸: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2. 推荐出入境口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二)亚冬会组委会指定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作为亚冬会官方物资出入境口岸。
(三)在主要口岸设置亚冬会专用通道、专用窗口为亚冬会出入境人员、物资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
(四)各赛事利益相关方携带或运输进境物资应当提前将清单提供给亚冬会组委会或其指定的相关代理公司。
(五)对专供境外代表团自用的食品、化妆品等,免于加贴中文标签、标注中文标识。
(六)亚冬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须知适用于亚冬会及其筹备期间(从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
1.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进境物资证明函.doc
2.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进境物资清单.doc
3.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doc
4.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代表团进境自用物资清单.doc
5.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代表团物资自用证明.doc
6.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代表团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doc
7.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自用物资担保函.doc
8.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doc
9.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doc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