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2)
10.服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协同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协同有效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配合健全追逃防逃追赃机制,依法规范有效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协同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
11.服务其他领域重点改革。服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发挥好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服务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涉农检察工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加强区域内检察工作协作配合。服务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检察举措,加强文化遗产司法保护。
四、健全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12.完善刑事指控体系。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证据收集、审查、运用机制,健全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制度,强化非法取证源头预防,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对关键证据的调查核实,规范自行补充侦查。推动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检察环节制度适用。依法规范不批捕、不起诉。强化庭审讯问询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公诉能力建设。
13.健全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机制。落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要求,依法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完善立案监督办案规范。依法监督纠正非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侦查活动违法行为,优化完善侦查监督平台。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对涉及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规范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工作。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监督。深化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加强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情况的监督。完善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机制。健全上下联动抗诉工作机制。强化死刑复核监督。完善“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强制医疗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财产刑执行等监督,强化对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案件的监督。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
14.健全民事检察工作机制。构建各级检察院有区分、有侧重、有统筹的民事检察工作机制。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加强生效民事裁判、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完善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程序设置。规范适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推进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注重发现和纠正深层次违法问题。配合国家执行体制改革,强化对民事执行的全程监督。推动完善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惩治机制。依法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保障特定群体依法有效行使诉权。
15.健全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完善行政诉讼监督机制,加大行政裁判监督力度,加强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行为监督,深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结合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协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纠正。
16.健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机制。聚焦“公益保护”,准确把握“可诉性”基本要素,依法规范办理案件。规范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加强检察建议与提起诉讼有机衔接。健全符合公益诉讼检察特点规律的办案规范体系,完善不同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标准和“可诉性”判断指引。完善跨区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配合加快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17.健全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格局。坚持依法稳慎、务必搞准,严格依法把握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能定位和适用条件。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管辖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依法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规范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决定立案侦查的标准、程序和工作机制。优化案件线索管理,健全办案机制,强化现代化侦查手段运用,健全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内部衔接配合和制约监督机制。推进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工作专业化建设。
18.完善涉外检察工作体系。融入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构建协同高效的涉外检察实施体系。依法办理涉外案件和刑事司法协助案件,依法办理领事通知和领事探视,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公民、法人海外合法权益。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巩固拓展双边多边检察合作机制,推动检察国际合作谅解备忘录落实,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19.加强军事检察工作。支持军事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融入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建设。加强多层次军地检察协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联合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依法保障部队战备、训练秩序。
五、健全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体制机制
20.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细化完善检察官职权清单、检察辅助人员职责清单、入额院领导办案清单、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清单,强化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加强司法责任制的督促落实。严格落实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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