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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3)

21.健全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机制。落实和完善检察工作上下级领导体制,优化上下统一、横向协作、总体统筹的一体履职机制。健全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机制,探索建立法律监督线索库。规范落实上级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制度。完善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等领域“四大检察”综合履职。

22.完善检察监督方式。完善重大监督事项办理程序。规范和加强调查核实工作,明确适用范围、方式、程序和规则。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探索建立重大法律监督事项跟进监督、接续监督等机制。

23.健全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机制。持续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完善业务研判、指导、评价体系,健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制度,压实业务部门自我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和相关部门协同管理责任。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深化研究运用“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推动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24.完善执法司法相互配合制约机制。协同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对相关监督线索经依法调查核实后,需要监督纠正的,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督意见、检察建议;健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依法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规范办理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落实“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要求,加强与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衔接协调和办案协作,依法规范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工作。完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监检衔接机制。完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党员、公职人员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机制。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25.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完善接受党委政法委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等工作机制,健全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完善听证员选用管理机制,规范检察听证工作,提升听证质效。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职制约,切实保障法律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健全指令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下级检察院错误决定制度。加强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合理设置内部把关流程。规范刑事申诉等案件反向审视工作。

26.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推进检务公开规范化建设,优化检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常态化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推进检务公开与便民服务集约融合。改进检察机关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构建全媒体检察宣传格局,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

六、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27.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履行协管职责,协同选优配强管好地方检察院领导班子。鲜明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大力选拔政治过硬、敢于担当、锐意改革、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检察干部。加强领导干部交流任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加强优秀年轻干部针对性培养使用。统筹做好检察系统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28.加强检察队伍专业素能建设。深化人才强检战略,加强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健全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机制,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专业训练和实践锻炼,推动检察人员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用足用好各类人才招录(聘)引进政策,健全“选育管用”一体机制,构建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涉外检察、数字检察等紧缺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29.健全检察组织机构。优化内设机构和办案组织设置。统筹推进铁路、林区、垦区、矿区、油田等检察院改革,完善对专门法院、巡回法庭等法律监督机制。优化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布局。因地制宜规范派出检察室建设。

30.健全检察队伍管理机制。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优化检察官助理分阶段培养和履职管理,规范检察人员有序交流。完善司法警察履职机制,优化调整编队管理模式。推动落实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改革,规范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培养,完善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和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检察人员考核评价机制。

31.完善从优待检和履职保护制度。推动完善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职业保障政策,加强检察官权益保障。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准确把握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完善检察人员依法履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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