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5)
将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将第七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八)就业促进、乡村振兴、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等重大民生工程”。
将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将第十一项改为第十二项,修改为:“(十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旅游发展、民政、宗教和侨务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删去第十四项、第十五项。
将第十六项改为第十五项,修改为:“(十五)法律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以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删去第八条。
(六)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在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人民法院”前增加“监察委员会”。
四、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提高视察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代表视察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持证视察等形式进行。
“代表视察一般在原选举单位行政区域内进行,代表视察时,应当模范地遵纪守法,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三款:“临时召集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五)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每次”,将第二款中的“七天”修改为“三至五日”。
2.将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中的“选举联络工作机构”修改为“代表工作机构”。
3.将第八条中的“三十日”修改为“十五日”。
4.将第九条中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在第十一条中的“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后增加“统一组织的”,在第十二条中的“代表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增加“统一”。
6.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7.将第十五条中的“自治区预算”修改为“自治区本级预算”。
8.将第十七条中的“按照”修改为“依照”。
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章,作为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七条。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本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等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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