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按照农业科技发展相关规划要求,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重点聚焦生物育种、生物制造、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促进农业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提升农业科技服务农业强国建设的能力,推动上海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科技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保障农业科技进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的管理机制和创新体系、服务体系,统筹协调农业科技进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科技进步活动的协调推进、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地方金融、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科技进步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强化企业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格局。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农业农村、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涉农科技型企业培育。
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其他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农业发展导向,结合各自优势和特点,开展农业科技创新。
本市支持组建农业科技创新联合体,推动资源、平台、信息等开放共享,协同推进农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
本市推动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制度。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化、数据、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以新型研发机构模式建设现代种业创新平台、智慧农业技术创新平台。
市农业农村、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农业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
相关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农业科技优势和资源禀赋,建设农业科技产业集聚区,提升农业科技创新策源能级。
第八条 本市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科技资金投入体系,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健全农业科技多元投入机制。
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农业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其他相关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且获得立项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制定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律的农业科技计划,统筹科技创新项目资源,推动科研范式和管理模式优化,促进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
本市建立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协同创新和绩效评价等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制定。
市农业农村、科技部门在重大农业科技创新项目选题、评审、评价等环节,应当听取专家、企业家等的意见。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年度评价与中长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农业科技创新工作进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研发的先进性和成熟度、成果转化与技术应用推广效果、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水平、对农业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等。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等部门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农业科技人才评价机制。
本市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对从事不同类型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项目支持和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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