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2)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农业科技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等部门优化工作流程和机制,推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等加快进入市场。
本市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优化科技咨询、价值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等服务,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 本市依法保护农业领域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促进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激励农业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完善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农业领域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便利化和可及性。
第十四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行业协会、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五条 本市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培养和引进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和高水平农业科技创新团队。
本市加快农业领域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农业科技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编制农业重点领域的科技人才开发目录,依托国家和市级重大人才计划工程项目,培养农业科技人才。
本市支持农业科技人才有序流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通过多种方式实行农业科技人才交流。允许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科技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留原有身份到企业专门从事农业科技创新。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本市按照规定减免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种植、养殖等涉农专业学生的学费。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面向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农业生产性服务新需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制定农民专业技术、实用技术等农业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免费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培训。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支持构建公益性培训机构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参与的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推进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打造高素质农民队伍。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地方金融、科技等部门加强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
市财政部门应当优化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工具,会同市地方金融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等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
本市涉农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科技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涉农科技型企业的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鼓励风险投资、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投入农业科技创新,支持涉农科技型企业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
第十八条 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农业科技产业集聚区、农业科研设施、农业科技应用场景等所需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第十九条 本市统筹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安全,预防和化解农业科技安全风险,加强农业科技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农业科技创新合作,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科技创新协同机制,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科技创新效能。
本市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合作,建立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
本市支持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跨境转移转化,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参与和发起国际农业科技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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