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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3)

  第二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配备无障碍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视力障碍者阅读专区或者专座,配备有声图书、盲文书籍。

  公共图书馆在馆内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发表作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符合译写规范或者通行惯例的外国文字标识指引。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增加外文文献藏量,提供多语种的读者咨询服务,提升多元文化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解答读者有关文献信息的咨询,指导读者查找文献信息。

  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结合馆藏文献资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题信息收集、参考资料编写等咨询研究服务。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加强跨系统协同发展、互联互通,通过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方式开展联合服务。

  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在不影响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秩序前提下,向社会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阅读指导、优秀读物推荐、读书交流、讲座展览、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方式,免费向社会提供阅读推广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在本市全民阅读相关重大会展活动期间集中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鼓励公共图书馆在重大节庆、会展活动期间,结合主题特色馆藏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产业园区、商务楼宇、景区景点等合作,互相开放设施场地,拓展阅读推广活动类型与形式。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与公共图书馆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阅读推广活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共图书馆结合馆藏特色、资源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阅读品牌。

  具有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与公共图书馆合作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联合打造阅读品牌。

  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支持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志愿者招募、培训和评价,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志愿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 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部署做好市、区公共图书馆的考核评价工作。

  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制定本市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考核评价标准,并组织开展有公众参与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改进工作、提高服务与运行质量以及对公共图书馆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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