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3)
商事调解员违反本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者达成和解的,由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三个月以下从业活动。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以虚假调解的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应当加强对虚假调解的识别和防范。
经认定为虚假调解,且有证据证明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有过错的,由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商事调解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责令停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商事调解组织登记证书;对商事调解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从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商事调解组织解聘商事调解员。
第三十一条 商事调解员个人依法参与浦东新区商事调解活动的,按照本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开展商事调解活动,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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