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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2)

  责任建筑师团队应当参与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环节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出具相应技术意见。施工单位应当对责任建筑师团队的技术意见进行分析处理并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组建的竣工验收组应当包括责任建筑师。责任建筑师应当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等方面作出技术评价。

  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前,责任建筑师应当对交通、绿化市容、国防动员、公安等部门的专业验收事项出具竣工验收技术意见。

  第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审批流程。

  规划资源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责任建筑师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部分与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致的,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责任建筑师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再要求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交通、绿化市容、国防动员、公安等部门在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时,对于建设单位提供责任建筑师竣工验收技术意见的,不再进行现场核验。有关部门认为确需进行现场核验的,应当事先予以明确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浦东新区建立与责任建筑师团队提供的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费用形成机制。

  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责任建筑师团队服务费用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在投资概算的相应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六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建筑师负责制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鼓励设计单位、责任建筑师购买相关保险,提升执业风险保障能力。

  第十七条 浦东新区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建筑师、规划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联动,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参与联动工作的建筑师担任后续工程的责任建筑师。

  第十八条 市和浦东新区建设、规划资源、交通、绿化市容、国防动员、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责任建筑师依据本规定作出的承诺和出具的竣工验收技术意见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及时查处相关问题。

  市和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师负责制活动中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师负责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明确评估方式、标准、流程等内容,优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建筑师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由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并不再予以备案。

  责任建筑师作出的承诺或者出具的竣工验收技术意见,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存在虚假情形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或者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法行为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且该违法行为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责任建筑师;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且该违法行为人不得再次担任责任建筑师。

  第二十二条 责任建筑师作出的承诺或者出具的竣工验收技术意见,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存在虚假情形,系由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或者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责任建筑师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由责任建筑师所属设计单位依法承担责任;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责任建筑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相关工程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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